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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小胖子事件,老師很幸運的認識這名熱愛動物的~
《陳柏甫律師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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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小胖子事件,老師很幸運的認識這名熱愛動物的~
《陳柏甫律師》
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
研究所是臺北大學法律系碩士班

陳柏甫律師因此受老師之邀請寫了一篇~寵物送養關於契約之法律文章

很多《送養人》都只知道《白紙黑字的切結書》,卻不知道《口頭承諾與手機通訊軟體簡訊》一來一往也已成為《契約》的一種,是可以將《簡訊對話內容收集起來》拿去法院提告的

《提醒》~請所有《送養人/中途/認養人》⋯⋯⋯必讀必看,除了白紙黑字的切結書,手機電腦通訊軟體簡訊也是《契約》的一部份,也是可以當作證據可以到法院提告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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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寵物送養切結書---淺談契約之性質》

說到寵物送養,許多人會在送養時與對方簽訂切結書,約定寵物如有不適合或無法照顧之情事時,須將寵物送回等條款,但萬一沒有簽切結書的時候怎麼辦?就不能主張任何權利了嗎?

其實,契約遠比大家所想的還要簡單,契約如何成立?當A對B作出一個意思表示,而B為承諾之回應,則雙方契約就成立了,舉例來說,你向一個路人說:「我這支手機1萬元賣給你。」路人回答:「好。」你們之間買賣契約就已然成立了!而意思表示甚至不僅限於對話,舉凡任何文字、訊息、電話等任何可以傳達予對方知悉之方式,均可作為意思表示。

許多人會以為契約一定要「白紙黑字」,其實並非如此,基於「契約自由原則」,大多數民法上契約之成立,誠如上述,原則上只須當事人「意思表示合致」即可,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,亦即你一言、我一語契約即告成立,這些契約我們通稱為「不要式契約」;而只有少部分法律特別規定之契約種類,才必須依一定方式締結,我們稱為「要式契約」,例如「終身定期金契約」、「人事保證契約」、「兩願離婚契約」等,均應以「書面」為之(民法第740條、第756條之1第2項、第1050條)。

回到我們說的寵物送養切結書,它就是一個「不要式契約」,其實根本不需要「白紙黑字」、雙方簽名,這些動作只是為了方便你去證明「我們有約定」以及「約定的內容是甚麼」,所以如果在送養時沒有簽立切結書,但雙方有利用Line、FB或其他訊息方式告知送養條件與須知,而收養人也回覆訊息同意,那恭喜你,你們之間的訊息都已經成為契約的一部分了!且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收養人有同意以及同意之內容為何,那收養人就必須要遵守其以訊息所同意的所有送養條件囉!

綜上,萬一收養人不遵守時,送養的朋友們,你們是可以將訊息完整截圖蒐集好,拿去法院起訴收養人的唷,起訴甚麼呢?送養其實就類似於一個贈與契約,而這些訊息證明了你們的送養贈與契約是有附帶條件的,萬一收養人將寵物轉送他人而沒有將其送回原送養人時,送養人可以解除送養贈與契約,起訴收養人,請求其返還寵物,還可提起刑事侵占罪之告訴。因此在這也提醒大家,不論你是身為收養人還是送養人,你們的每一言一行、每一封訊息都會變成契約的一部分,千萬不要以為沒有白紙黑字簽名就沒事,輕忽言語或訊息的效力,而惹上法律責任。

陳柏甫律師
三九法律事務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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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護動物..如果每個人都從自己和周遭做起,自然能成為一股很強大的力量! 歡迎大家一起宣導生命教育的重要 以認養代替購買的方式給所有的貓貓狗狗一個機會 相關新聞 http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20709/72145.htm 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2/new/jul/23/today-north4.htm http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21105/123347.htm http://yam.pets.yomopets.com/chen2004kimo http://chen2004kimo.pixnet.net/blog ANIMALS 10月號/2013 第9期http://www.books.com.tw/exep/prod/magazine/mag_retail.php?item=R030043378 ANIMALS 2013第8期http://www.kingstone.com.tw/mag/book_page.asp?kmcode=20711103067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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